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 73 行初 10993 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显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 年 3 月申请的 29673851 号英文“MIX”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科学仪器类:计算机;计步器;手机;传感器等。
引证商标包括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注册的“MIX”相关有效商标。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MIX”,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鉴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IT之家发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一审判决后提起二审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实际经营的商品,与其名下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没有必然联系。小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